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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4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高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8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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