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何美滿即吳美滿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紀威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57元,及其中24,527元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