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建簡,1,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玉琪即威楓設計工作室
被 告 田惟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7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