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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鄭楷譯即鄭文政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嚴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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