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12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被 告 黃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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