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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謝富貴
被 上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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