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84號
原 告 王文慶
被 告 莊英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英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