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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16號
原 告 莊正馨
被 告 陳惠琴
被 告 陳坤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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