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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 告 林秀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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