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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劉峙呈
被 告 葉瑞庭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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