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簡,382,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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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簡字第3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黃德怡
被 告 羅閔
兼訴訟代理 羅崴即李崴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花簡字第3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範圍內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連帶保證契約之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羅甲沐(原名為羅立)於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於民國96年9 月間以訴外人即羅甲沐之父羅彬與訴外人即羅甲沐之母李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借用8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14,474元;

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4日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依上開借據第五條約定,就學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34%加碼0.55%,並由原告自行吸收0.06%,計為1.83%,並依第六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利息,計為2.83% ),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羅甲沐未曾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有本金414,47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羅彬已於102 年6月1日逝世,其繼承人除李玉玲曾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外,並無其他繼承人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羅彬之繼承人即被告羅崴即李崴、羅閔依法自應承受被繼承人羅彬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如附表所示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就羅甲沐、李玉玲部分已取得執行名義)。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羅崴即李崴、羅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414,4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以:羅彬已於102 年6月1日逝世,繼承人李玉玲曾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辦理限定繼承,故羅彬之繼承人僅有李玉玲一人,被告二人對羅彬上開債務並無連帶清償責任,又李玉玲於103年5月26日逝世,其繼承人即被告羅閔、被告羅崴及李崴與訴外人羅甲沐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另羅甲沐未依約定按時還款係因其未收到相關還款訊息及通知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147條及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被告除辯稱已於被繼承人李玉玲過世後抛棄繼承等語外,其餘未予爭執。

然經查被告並無向法院於羅彬過世後為抛棄繼承之聲請,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及其聲明為合法。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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