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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林玉枝
被上訴人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3,975 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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