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5,花原簡,3,2016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谷素華
被 告 黃惠萍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原簡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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