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5,花小,317,201705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17號
抗 告 人 李明璁
法定代理人 李采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駁回
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