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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蕭駿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7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上午11時19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仟捌佰參拾元,應自民國(下同)99年1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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