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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吳淑霞
陳志彥
被 告 鄭家婷
本件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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