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原簡,21,2017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梁懷德
被 告 呂光輝
張忠義
張秋妹
張秀珍
張秀玲
張學正
邱俊雄
呂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坐落地號欄位應分別更正為「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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