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小,64,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64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送達代收人 王淑玲
訴訟代理人 潘治平
被 告 宋素蓉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宋素蓉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03元整,及其中本金25,743元整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所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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