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30,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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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德倫
夏道環
被 告 俞秋美
張桂英
梁榕真
徐正安
范甄玲
李豪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秋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0,3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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