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小,113,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江郭俞妏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陳暐平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1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蔡閎凱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000元,及自10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