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4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被 告 魏尚立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4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王誠億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玊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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