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12,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廖良謙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616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