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4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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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林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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