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原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紫媖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任春梅 住花蓮縣○○市○○街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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