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8,花小,54,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呂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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