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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吳貴秋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之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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