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原簡,38,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
原 告 施凡玉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宏祺

被 告 許雯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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