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補,55,2020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香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柒佰零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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