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補,58,2020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