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補,59,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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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康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因被告吳家鳳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9 年1 月10日死亡,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吳家鳳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聲明由該等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並檢附與繼承人人數相同之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含證物),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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