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小,425,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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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張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以110 年度花補字第19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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