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小,47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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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47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洪偉烈
被 告 廖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17元,及其中新臺幣8,951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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