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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雅玲即晶鑽地產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鋕垣
訴訟代理人 謝鋌珈
許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為下列補正,特此裁定。
一、兩造應於111年5月13前具狀陳報謝鋌珈於109年8月10日代理謝鋕垣與陳雅玲所簽訂之「服務費確認單」(載明謝鋕垣應給付陳雅玲之服務費金額為360,000元),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影響謝鋕垣就「本訴」所主張各項抗辯之效力?其與謝鋕垣得否依債務不履行為由「反訴」請求陳雅玲賠償間,是否係屬二事?並請附具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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