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補,217,2021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粲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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