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補,226,2021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念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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