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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鄧介榮
被 告 洪仲寬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14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事實尚有未明確之處,請原告陳報請求之本金產生原因、時間及利息之起算時點及方式,且繕本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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