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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被 告 吳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被告陳俊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金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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