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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駱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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