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