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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世勲
被 上訴人 駿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萬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萬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花蓮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花簡字第2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發函命上訴人於補正函送達翌日7日內補正,該函並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然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上開情事有補正函、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
故依上開規定,認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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