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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宋岱玲
被 告 温慧芬
被 告 温進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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