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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醫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淳達
被 上訴 人 林子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4,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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