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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玉小字第15號
原 告 潘少澤
被 告 曾華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27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58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參加鶴岡村屋拉部落舉辦之豐年祭,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原告汽車)停放在花蓮縣○○鄉○○路○段000號前,詎料離去時發現該車遭不明人士駕車擦撞,而左側車門及左後視鏡受損。
經詢問附近居民,得悉係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所致,且嗣後被告及其配偶在原告詢問下亦承認上情。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繕費7萬9,086元(其中車門修繕費部分,工時為3,900元、噴漆為1萬2,503元、零件為4萬7,477元;
左後視鏡修繕費部分,工資為520元、零件為1萬4,68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9,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原告汽車之汽車服務維修費清單、兩造及原告與被告配偶間之電話錄音光碟及其譯文(見卷第17-35頁),復據本院職權調取本件車禍事故交通事故案卷為證(見卷第64-116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4萬6,27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於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43頁),是原告請求自翌日(13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本件因被告未具狀或到庭爭執,故無其他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79條之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其中585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元均為新臺幣)
車 號 出廠時間 事故發生時間 使用時間(註1) 維修項目 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 其餘費用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BSM-2520號 109年6月 112年8月13日 3年2月 車門 47,477元 22,420元 (註2①) 16,403元 38,823元 左後視鏡 14,686元 6,935元 (註2②) 520元 7,455元 共計 46,278元 註1:使用期間約3年2月,原告同意以3年2月計算,對被告並無 不利,故採之。
註2:依平均法計算如下:
①車門部分: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7,477(5+1) ≒7,9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 數)即(47,477-7,913)1/5(3+2/12)≒25,057(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 47,477 -25,057=22,420。
②左後視鏡部分: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4,686(5+1) ≒2,4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 數)即(14,686-2,448)1/5(3+2/12 )≒7,751(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 14,686 -7,751=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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