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國小,1,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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