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148,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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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訴訟代理人 吳陳俊霖
被 告 陳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東縣長濱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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