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25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劉珅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花補字第38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卷第6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卷第67-73頁)。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