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補,9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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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聶寧
李昀融
被 告 蔡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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