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46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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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賴錫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花補字第2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然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9日送達原告(卷5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故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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