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救,14,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鈺雯
聲 請 人 林清貴
聲 請 人 林鈺欣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共同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和妹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113年度司補字第3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和妹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審查表、花蓮縣萬榮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經調閱113年度司補字第30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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