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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03號
原 告 YUNI SUKARMIATIN
被 告 陳樓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卷17至19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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